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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闻自由重大胜利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12-24

  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昨天(22日)做出两项重要决定,出版者如果能够做到核对事实,出版物符合公共利益,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决定无异议联邦最高法院为媒体打开一扇大门,即当面临所谓“诽谤指控”的诉讼时候,可以使用“责任联系”(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以自卫。
  
  据悉,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做出上述决定,主要在于安省两家主流报纸起诉案的推动。这两家报纸是《渥太华市民报》(the Ottawa Citizen)和《多伦多星报》(the Toronto Star)。安省警官库森(Danno Cusson)指控《渥太华市民报》在所发表的系列报道中,对他构成了诽谤,要求做出10万元赔偿。
  
  库森的原告辩护律师(Ronald Caza)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决定是转移了焦点,致使案子的重心从倚重事实转向记者行为。而《渥太华市民报》的被告辩护律师德尔登(Richard Dearden)则认为,这个决定是所以新闻工作者的胜利。
  
  而《多伦多星报》受到商人格兰特(Peter Grant)的诽谤指控,格兰特指控该报对他在安省北部扩建高尔夫工程的报道,认为里面有与省长哈里斯(Mike Harris)的私谊所致,要求赔偿150万元。
  
  有关方面强调,现在整个加拿大的新闻界,包括网络博客们,都可以用上述决定,来应对诽谤指控。但还需要由法官来判定,是否符合所裁定的标准。
  
  联邦最高法院就此解释说,他们参考了法律制度相同的一些国家,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发现加拿大的法律相比较来说要严格一些,没有对自由表达的价值观念给予足够的份量。当然,法律也应该考虑到对原告名誉的损害。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漠视自由地对公共事务进行社会辩论,就可以无视被告的社会责任。
  
  实际上在两年前,《渥太华市民报》和《多伦多星报》就向安省诉讼法院提出这样的要求。这次联邦最高法院不但针对新闻界,而且还扩大到网络。
  
  加拿大记者联盟主席韦尔奇(Mary Agnes Welch)表示,上述裁决为记者工作提供帮助,有助于信息透明。代表广播电视新闻导播的RTNDA Canada总裁约翰斯通(Cal Johnstone),更称之为“新闻自由的重大胜利”。

  来源:多伦多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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