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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司法厅重申:街头赛车法不违宪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12-11

(世界日报) 尽管安省法庭上周第二度以「街头赛车法」违宪为由,撤销针对一名18岁女子的指控,但安省司法厅23日重申,这项法律不违宪。

根据安省2007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法律,凡是车速超过法定限速50公里的,警察即可控以「街头赛车」罪。可是法庭已两度指出,这项法律剥夺了被告为自己进行充分辩护的权利,从而侵犯他们的宪法权利。

安省检察总长本特利表示,这项法律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安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并将在法庭上继续捍卫「街头赛车法」。

这项超速50公里即被视为「表演性驾驶」和街头赛车的严厉法律,是2007年由省政府提交省议会的。依据这项法律,街头赛车者立即吊销驾照七天,汽车遭扣留,定罪后最低罚款为2000元,最高为1万元,并可处刑六个月。在这项法律条款下,司机只要其车速超过限速50公里,即属于绝对法律责任罪行,基本上即可据此自动定罪。 

二度撤销指控

多伦多北部的新市(Newmarket)法庭的法官威斯特上周裁决,被控在407公路上以时速157公里行驶的18岁女被告,如果罪名成立,依据「街头赛车法」,最高刑期可为六个月,可是根据这项法律,她却无法为自己被控的罪名进行充分的辩护,显然侵犯了她的宪法权利,据此撤销了她的罪名。

这项裁决与今年9月一项同类案件的结果差不多一样。

安省那波里(Napanee)法院的一位法官9月裁决,以「街头赛车」罪名将无犯罪故意的「在道德上无可指摘者」(morally blameless)定罪,而且在无法为自己进行有力辩护情形下,这项罪名还可把被定罪者送入监狱,从而违反了加拿大宪法。

今年62岁的拉赫曼,从安省的坎拿大(Kanata)驱车返回欧克维尔(Oakville)时,因超速被警察截停。她在法庭上辩护说,她一直害怕大型连结车(tractor trailer),因此在加速超越一部连结车时,不慎在限速80公里的公路上跑出时速131公里的车速。

安省考虑上诉

后来一名司法裁判官(justice of the peace)裁决她街头赛车罪名成立。她不服,将此案上诉至安省法院。那波里法庭的格里芬法官后来裁决,将要处刑的罪名加在一名「在道德上无可指摘者」身上,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宪章,据此推翻一审法庭的判决。

格里芬法官还批评那位司法裁判官:「当他以绝对法律责任罪行(absolute liability offence)审理此案时,未考虑上诉者诉说的为何这么驾驶汽车的理由,未考虑她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作为有力的辩护,尽管他将之称为严格责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

在格里芬法官作出上述裁决后,安省检察总长本特利立即表示,安省政府将对上述裁决提出上诉,与此同时检警将继续执行这项法律条款,亦即继续依据该条款检控超速50公里以上的司机。本特利23日又说,在仔细研究威斯特法官的裁决后,才会决定是否也提出上诉。

推翻裁决不易

多伦多的刑事律师摩顿认为,明年1月上诉法院审理格里芬法官的裁决时,上周同类案件的裁决对安省政府的上诉将是不利因素,因为要推翻两项裁决是非常困难的,安省政府最终可能被迫废除「街头赛车法」中的处徒刑条款。

省政府表示,虽然法庭作出上述裁决,但目前警方仍继续以「表演性驾驶」罪指控超速50公里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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