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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11-11

      根据澳洲税法规定,凡为澳洲税法上所认定的居民,不论其所得源自澳洲境内或海外,均需向澳洲国税局申报所得税。所谓澳洲税法上所认定的居民,一般说来只要个人住所设立於澳洲境内或在澳洲居留满183天以上者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澳洲税法上的居民而负有纳税的义务。不过,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具有永久 居留权或公民权的个人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澳洲税法上所认定的居民。反而言之,不具备永久居留权或公民身份的个人也不代表因此而豁免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的可能。澳洲国税局在评估个人是否为税法上所认定的居民时,除考虑上述住所所在地及居留天数等因素外,还有其他诸如个人主要事业所在地,是否有意图在澳洲长久居住等等主客观因素。

      澳洲财务年度是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个人在该财务年度所得若超过个人免税额(澳币AUS$5,400.00)时,便需申报个人所得。个人所需申报的收入项目大略如下:

     1.经营事业所得:若收入源自个人所经营之事业,信託基金或与人合伙经营事业,该所得需与个人其他收入合併申报。


 2.资本利得:凡变卖动產、不动產之所得,不论盈亏均需申报。有盈餘发生时需在发生年度与其他所得合併申报。若发生亏损则可将其移转至往后财务年度内 与新发生之资本利得盈餘相冲销。在此唯一的例外为个人所居住的自用住宅可豁免於资本利得的计算,因为在税法上的观点,处理个人自用住宅的收入係为购置新的自用住宅,而非投资营利。


 3.个人薪资所得:含薪水、工资、加班费及红利等均需申报。但由僱主所提供之强制性养老金提存以及交通工具、低利贷款等各项员工福利则不对受益人课税,不过僱主需针对上述所提供之福利缴交福利税(Fringe Benefits Tax)


 4.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股票、股利、租赁所得、权利金收入等均需申报。


 5.其他所得:包括养老金、退休年金、助学金(Austudy)、失业、救济金等各项政府津贴均得申报。
 

     以上各项收入在扣除可扣抵费用及支出后即为可课税所得。应缴纳之税款在扣除免税额AUS$5,400.00及可应用之宽减额后,即按当年度政府所公佈之个人所得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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