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附加福利税详解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11-04
附加福利包括雇员从雇主处得到的所有非货币化的利益。雇主之所以给雇员这项利益或福利是因为雇员提供了服务,同时这项利益又是雇员所获得总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附加福利的定义,既没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又不存在统一的说法。根据澳大利亚税法的相关规定,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将其定义为由于雇员已提供或将提供服务而获得的货币化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有利益。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附加福利不采取现金支付的形式,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名类补偿津贴、奖金、家庭补助及其他形式。雇员持股收益也应归为附加福利,法定应提供福利的义务(如养老金计划贡献或社会保障基金)则不一定列为附加福利。
附加福利税的支付者
所有雇主,不论是直接或通过与他人安排的形式向其当前、将来或过去雇员支付的特定类型的福利,并且这种支付是因雇主雇员关系而发生的。
不论雇主是个体商贩、合伙企业、信托机构、公司、非公司实体、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也不论其是否享有所得税或其他税收的免税待遇,都应适用附加福利税。
应税附加福利价值的计算
对一类附加福利均有特定的法宝价值计算规定。
若某笔支出可立即使雇员扣除所得税纳税义务,则可在此范围内扣减附加福利价值。然而这一规则必须符合确实可信要求。汇总计算方法适用地对总价值的计算。
税率
比例税率,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包含医疗税税率)。
纳税年度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免税实体
由于某个协议澳大利亚政府必须给予其以免税待遇的组织。
公共慈善机构。
政府团体,其雇员的工作仅与属于公共慈善机构的公共医院直接相关。
税率
附加福利税对雇主按比例税率征收。征税的原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包含医疗税税率)进行征收,从而防止个人纳税人在正常的工资和薪金之外以附加福利的形式逃税。
但是,由于附加福利纳税年度终止于每年的3月31日,而一般所得税年度结束于每年的6月30日,因此附加福利税率并不能总是完全与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不过,结束于2000年3月31日这一年度的附加福利利率为48.5%,与结束于2000年6月30日所得年度内的最高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包括医疗税率)完全相同。
由于引入了汇总计算方法计算应纳附加福利税额,允许从个人所得税中将附加福利作为扣除。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当局已允许按照增值的基准对分期缴纳的附加福利税进行扣除。例如,对于一个结束于6月30日的新旧年度,下列金额将可被扣除:
结束于3月31日的上一年度的实际附加福利税—与上—年度中4月至6月30日这一季度有关的部分附加福利税款项+与本年度中4月至6月30日这一季度有关的部分附加福利税款项
大致而言,下列福利不在“附加福利”定义范围之内:
①根据1936年澳大利亚所得税法案而定的工资与薪金;
②根据澳大利亚附加福利税法案而被定义为“免税福利”的福利;
③向限定养老基金支付的款项;
④关于免税旅游来访者对非居民养老基金支付的款项;
⑤由于限制性法律条款而发生的款项;
⑥雇员对所遭受的个人伤害支付的款项;
⑦正常形成的股利;
⑧支付给“关联方”的款项,并且税务当局官员认定该款项不得进行税收扣除。
(2)免税福利——特别规定
从社会、政治及管理便利等方面的考虑,澳大利亚通过了附加福利税的修正案,将某些福利形式列为附加福利税的例外,予以免税。下述福利为免税福利:
①商品、设备、员工联谊:
A.雇员在工作日期间接接受并消费了由雇主提供的商品(包含饮食),或当雇主为公司时,由另一关联公司提供。关于向雇员提供的机构内部“用餐设施”,澳大利亚税务当局认为:在工作时间内向雇员提供的上午茶、下午茶和轻午餐(不含酒精)免于缴纳附加福利税。
B.在工作期间或非工作期间开展员工联谊活动,使用与雇主营业活动有关或无关的营业设备(机动车辆除外),并且该设备正常情况下停置于经营场所,同时完全或主要用于雇主的营业活动。
C.营业用途的报纸期刊。
D.对当前或过去雇员提供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通常属于“与工作有关的咨询”定义范围之内,通常包括帮助雇员撰写个人简历、求职书以及提供面试技巧培训等等。
E.由雇主提供的看护儿童或儿童娱乐设施,或雇主支付一定款项使雇员获得进入私人儿童护理中心的优先权或商业性儿童护理中心的资格。
F.每年每个雇员最大限额500澳元的“机构内部”福利。
②奖励:
A.对服务年份在15年或更多的雇员提供“长期服务奖励”,但奖励价值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B.不超过200澳元应税价值的安全奖励。
③机动车辆、停车费:
A.雇员个人使用雇主提供的机动车辆,并且该车在整个纳税年度末未进行注册登记,而且主要用于经营用途。
B.对残疾雇员提供的停车福利,否则他们按照有效的许可规定也可以使用残疾人士停车位。
C.小型企业提供的停车福利。小型企业是指年总所得少于1千万澳元的纳税人(不含政府团体或一些公共企业及其子公司)。这项免税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④调动:
A.雇员在启用期间或由于应职由甲地调动至乙地的特定调动成本,包括雇员及其家庭因调动而发生旅行花费(含食宿费用)在内的福利。
B.家庭搬运的成本(含侦破和保险费用)。
C.在旧职所在地或新职所在地提供临时性住宿成本。
D.由于临时性住宿而租借的家俱全其他家居设施的成本。
E.临时性住宿期间的用餐费用。
F.临时性住宿需预缴的有关款项如水电费等。
G.在销售和购买住处过程发生和印花税等。
H.电话重新接入的成本等。
⑤海外工作岗位:
在海外工作的澳大利亚雇员的所得是免税的,因此其附加福利也是免税的。
⑥旅行、交通:
A.与调动有关的旅行。
B.由于求职面试或筛选考试对当前或未来雇员发生的旅行费用进行弥补的福利。
C.解决从指定的发展中国家出发进行医学治疗而发生的旅行费用的福利。
D.如果雇员在雇用期间离家居住或离家出差,基由于自己或直系亲属重病或丧礼而造成的旅行费用,可对此进行弥补。
E.如果雇主经营的是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不含航空运输)的业务,其向雇员提供的免费或优惠公共交通运输的福利。
F.如果雇主和经营航空业务的某个组织订阅某种协议,航空公司为经常飞行的旅客推出特别项目通常将不被视为附加福利。
⑦住宿、用餐:
A.由于调动发生的临时性住宿和用餐。
B.对居住在宗教场所内的本国雇员提供的住宿和食品。
C.政府团体、宗教机构或非盈利团体雇用入住式当地看护人员照看残疾人士和处于紧急情况人士,而向雇员提供的住宿。然而,提供的福利若超过1000澳元,则要记录雇员的团队证书。
D.根据澳大业培训制度(ATS)向有关受训人员提供的食宿。
⑧教育:
A.海外工作的雇员的子女教育费用。
B.如果雇主并未选择或参与选择福利的接受者,由雇主提供的构成交换学生方案中名额的福利。
⑨医院、医护、急救:
A.根据雇员补偿金规定,应由雇主支付的因工伤而造成的住院费用和医学治疗费用等福利。
B.主要为治疗工伤而在工作现场提供有关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
C.在紧急时刻向立即疏散的雇员及其家庭提供的急救食品、衣物和住所等福利。
D.运动俱乐部向在比赛或训练中受伤的运动员提供的医疗/住院费用报销,并且这些福利的是根据雇员补偿法提供的或被视为合理的。
⑩公共慈善机构、宗教机构、公共医院:
向公共慈善机构雇员提供的福利,对于工作职责与公共医院有关但从技术上考虑由政府团体而不是医院雇用的员工,其在启用期间接受的福利。然而超过1000澳元的福利要求记录雇员的团队证书。
(11)小额福利、偶然性福利:
A.小于100澳元的偶然性福利或难以记录价值的福利,如在偶然场合,为使雇员不致上班迟到而雇员提供的出租车费等。
B.圣诞节期间的普通礼品。
C.因特别原因如交通运输业罢工,偶然使用雇主汽车。
D.允许雇员因个人用途使用的文具。
E.使用的办公室设施打印文章等诸如此类的小额福利。
“经常性”的小额福利不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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