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老人年金 遭官员刁难?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9-25
(世界日报) 一位耆老指自己申请老人年金(Old Age Security, OAS)遭承办官员刁难,一年多来补件多次仍未核准。官员指他经常往返原居地,不符居住规定(Residence requirements),但申请人坚称每年都住满半年以上,且离境主要是探望病危母亲及就医。
读者赖先生向本报投书,表示他年满65岁,从台湾移民加拿大超过十年,去年3月依规定送件申请老人金,但承办官员指他经常往返加拿大与台湾两地,不符申请老人金的居住规定。
他虽向该名官员解释每年都在加拿大至少居住半年以上,且之前多次返台是为了照顾病危母亲,他并补送母亲住院及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
而最近几次返台都是为了看病,他说自己有糖尿病、高血压及心脏病,在加拿大每次做个检验都要等数个星期才有结果,报告送给家庭医生后,又要再等几个星期才能轮到看专科医生,因此他宁可回台湾就医。
赖先生举最近一次右眼出血为例,家庭医师转诊给眼科医师,一等就是两个星期才排到,该名眼科医师看完后认为情况严重,再度转介给另一位眼科医师,又要排了两个星期。
因担心视力不保,他第二天便飞回台湾,在台湾某医院只花一个多小时就完成所有检查,三天后开刀,眼睛很快就重见光明,他说如果继续留在加拿大就医,右眼可能会永远失明。
他强调自己知道每年至少要在加拿大住满半年以上,因此十年来都遵守这个规定,但承办官员仅凭台湾护照上的出入境戳章就认定他不符居住规定,明显是刁难。
根据联邦政府规定,申领老人金需符合以下资格:
一、年满65岁;
二、持有合法居留证明(公民、永久居民或临时居留证);
三、至少在加拿大居住满十年以上。
至于申请金额又分两大类:
一、可领取「全额老人金」(Full OAS Pension)者,指从年满18岁起到申请核准前,在加拿大至少住满40年,且送件前十年实际住在加拿大。若送件前十年有部分时间离境,可以更早之前的居住时间抵用,但三年抵一年。
二、领取「部分老人金」(Partial OAS Pension)者,指18岁后到65岁止未在加拿大住满40年,仅能按比例领取部分老人金,如住满11年,即可领取四十分之十一 。
除老人金外,加国耆老从65岁起亦可按月领取「保障收入津贴」(Guaranteed IncomeSupplement,GIS),两项福利金随申请人个人及家庭年收入不同而有所增减,想进一步了解OAS及GIS详情,可到Service Canada网站 或 计算每月可领取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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