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质检员”更多约束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8-06
《纽约时报》报道,美国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日前起诉包括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在内的三大国际信用评级公司,指控它们对次贷相关证券的评级“严重失准”,导致该基金投资损失10亿美元。信用评级公司被告到法院不是第一次,也不像是最后一次。
你的浏览器不支持此功能,请点击这里访问经济频道。 在金融行业,信用评级公司类似于其它行业的“认证机构”和产品“质检员”。然而,金融危机表明信用评级公司未能很好地履行该职责。信用评级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收取评级费用,甚至还向其提供附带咨询服务以收取更多费用。信用评级公司的这种赢利模式同其承担的职能有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在未受到有效约束的情况下,难免影响到信用评级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从1909年美国人约翰·穆迪发布第一份名为“穆迪铁路投资分析”的债券评级手册算起,信用评级公司的历史已有百年,但信用评级公司本身却未受到严格约束。上世纪70年代以前,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约束一直依赖于市场“声誉激励”。一方面,当时金融产品并不复杂,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报告仅仅是投资者的参考依据,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另一方面,信用评级市场机构众多,竞争充分,信用评级公司为获取“声誉”而不得不努力提高评级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尤其是近10年来,市场环境发生逆转。信用评级市场形成了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家寡头垄断的局面,市场“声誉激励”约束减弱。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产品的大量出现,使得投资者对复杂金融产品“质量”和金融机构信誉的判断越来越依赖于信用评级公司。问题终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集中爆发。
其实,信用评级公司受责难在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事件”中就曾出现过。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由来已久,然而直至安然申请破产前4天,信用评级公司仍然将其债券的评级维持在“投资级”,极大地误导了投资者。
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掀开了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改革的序幕。然而,该法案确立的“有限监管”原则,不足以对信用评级公司形成有效约束。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要求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的呼声高涨。美国、欧盟等新近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打算在信用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公正性、评级的透明度等方面加强监管。
与此同时,信用评级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回应批评。标普承认对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进行评估时犯了错误,建议组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消除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及创立统一的行业道德准则。这对于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来说或许是一种心理安慰。但是,诉讼索赔或许是调整利益关系和约束失衡局面的一种更加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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