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8-05
问:我在两年前和一名西班牙人结了婚,因此也得到了西班牙的居留。之后,我又把在中国的女儿申请来到了西班牙。现在,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好几个月了,以后肯定要离婚。但是我有几个担心的问题:
1.我和女儿拿的都是家庭居留,离婚后,我们的居留是不是就作废了?我们怎么才能拿到合法居留?
2.我和丈夫共同生活期间买了房子和其他共同财产,但也欠下了很多债务。离婚后是不是也要一起偿还这些债务?
答:你与西班牙人结婚,得到的应该是欧共体国家公民家属居留(Permiso de Residencia Regimen Comunitario),有效期是5年。按外国人法规定,你的婚姻情况变化后,就无权再持有欧盟公民家属居留了,而且应当在6个月内通知警方,更改居留。因为如果你不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警方,六个月后,警方可以废除你的居留。所以应该在离婚前先获得工作。由于持欧盟公民家属居留的人,可以工作,你现在就应当到一个企业工作,并开始上保险。然后,等离婚后,到所在地区(省)劳工部申请更换一般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可以得到的是两年有效期的许可,没有工种、地区限制)。这样你就独立了,也合法了。至于你的女儿,如果她是你们共同的孩子,则不用变动。父母离婚了,她和父亲的关系不变。但是,如果她是你和你的前夫的孩子,则在你得到普通外国人工作许可后,再办理孩子的家庭居留,此时需要孩子的出生公证,建立孩子和你的依附关系。以后她的居留就跟你了。
至于第二的问题,由于你们夫妻的经济是夫妻共有制。凡是婚后所置的财产,和所欠下的债务,都应该由双方承担。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平分为二,各人一半。债务也一人一半。具体如何处理,可以通过协商。比如你们有共同购买的一套住房,可以商定由谁继续住用。剩下的买房的贷款如何分配来支付。如果你们还有其他债务,在金额上计算一下,也以平分的办法来分担。
在此,把夫妻间财产、债务等问题详细地介绍给各位读者。
1.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3.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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