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8-04
E簽証 是給與美國有雙邊投資或貿易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投資或進行貿易活動的非移民簽証。此種簽証有一些其它簽証沒有的獨特的優惠。比如﹐雖然E簽証的首次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只要申請人證明他將來一定回國他就可以無限期的申請延期。這就比L簽証的七年極限優越。另外﹐E簽証的全部手續可以在申請人所在地的美國領事館辦理﹐不需要在美國國內向移民局提出。申請人把I-129E表遞交美領館﹐美領館全權處理。這樣提出的申請可以很快就有結果。
E簽証的一些特征 E簽証可以用來進行美國與和美國有貿易或投資條約的國家之間的貿易與投資活動﹔ E簽証適用于各種投資與貿易方式。從大型的跨國公司到個人都可以用E簽証﹔ E簽証可以給公司的股東﹐管理人員或公司普通員工申請。 E簽証的一些規則
1。申請人的國家必須和美國有貿易(E-1)或投資(E-2)的雙邊條約。
2。貿易或投資公司的51%股權必須由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的公民掌握。
3。申請E簽証來美的人士必須是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的公民。
申請案件要符合以上的要求﹐如果有一不符就不會獲得E簽証。 以下的國家和美國有E-1和E-2條約﹕ Argentina Honduras Oman Australia Iran Pakistan Austria Ireland Paraguay Belgium Italy Philippines Bosnia Japan Slovenia Canada Korea Spain China (Taiwan) Latvia Suriname Colombia Liberia Sweden Costa Rica Luxembourg Switzerland Croatia Macedonia Thailand Ethiopia Mexico Togo Finland Netherlands Turkey France Norway United Kingdom *中國大陸和美國沒有條約﹐所以中國大陸的公民沒有資格申請E簽証。台灣和美國有條約﹐所以台灣的公民可以申請E簽証。
E-1條約貿易簽証的要求 E-1條約貿易簽証有以下的一些要求﹕
1。 申請人必須來美進行“貿易”活動。1990年以後﹐“貿易”的範圍有所擴大。現在﹐“貿易”的定義包括交換或買賣物品或服務。在這一定義下﹐可以申請E-1簽証的貿易範圍大大的擴大。
2。 申請人的貿易活動必須是“重大的”(substantial)。在解決來美活動是否“貿易”之後﹐下一個問題是來美的貿易活動是否“重大的”。移民法沒有規定貿易額的下限﹐貿易是否重大的可以從貿易量﹐交易次數﹐和貿易的聯續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3。 申請人的重大的貿易活動﹐絕大部分必須是在美國和申請人所在之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這一點移民法是很明了得。申請人所作的國際貿易﹐50%以上必須是在美國和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
4。 申請人來美的工作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可以以E-1身分﹐來美進行兩個類型的工作。
第一﹐申請人可以來美作主管級的工作。
第二﹐申請人是普通員工﹐但是因為有特殊技能需要來美幫助公司順利運轉。 申請人如果詳細的考慮以上的問題﹐在提出E-1簽証申請時﹐批准的機會是很高的。
E-2簽証
E-2簽証是給予和美國有投資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國進行非永久性的投資活動。大家要把E-2身分和勞工移民第五優先的投資移民身分分清楚。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身分。E-2是非移民短期身分﹐投資移民是永久的居留身分。 E-2簽証的基本要求和E-1大致相同。也就是申請人的國家和美國必須有有效的雙邊投資條約。如果是法人來美投資﹐法人的50%的股權必須被條約國公民掌握。 除此之外﹐申請人還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 投資的必須是積極(active)的一個投資是否積極的﹐取決與投資的資金是否已經投入項目而不能改變。如果申請人只有資金財力的證明但是還沒有把資金投入項目﹐這不是積極的投資。消極的投資在地產﹐股票等都不能用來申請E-2。
2。投資必須是“可觀”(substantial)的投資是否可觀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美國政府用一系列的指標來衡量投資是否可觀。首先﹐移民局和國務院沒有訂立投資的最低金額。五萬以下的投資也可以是可觀的。在衡量金額是否可觀時﹐政府要看投資金額在此種商業領域是否合適。
3。 投資最好創造就業機會移民法也沒有明確的要求申請人的投資必須創造就業機會。但是移民法要求E-2投資不能是“邊緣化的”(marginal)。移民官解讀“邊緣化”涵意包括投資要創造申請人以外的就業機會。申請人最好有詳細的計劃﹐證明將來有能力創造就業機會。
4。申請人在投資項目裡扮演重要角色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將在投資項目裡扮演重要的角色。角色是否重要﹐取決與申請人是否有決定公司政策和發展的權力。一般主管級的職位都是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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