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29
[按语] 近期,国内部分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投诉和举报,向主管机关反映,一些境外机构和驻华代表处在华非法开展移民业务,通过与一些金融机构合作,办理中国公民的移民业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侵害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加拿大皇家基金(简称RCI)公然在一些境外媒体上诋毁和诬蔑中国合法中介机构,并在没有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合作直接开展加拿大投资移民业务,北京、上海、福建等地的主管机关接到相关举报后已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湖北、辽宁中介机构也举报关于一些境外移民机构未在华注册,以境外机构名义直接在华开展移民业务,并冠以“XX集团”名义进行宣传经营,或跨地区违规开展经营的活动。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日常的出入境秩序,依法开展中介经营活动,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 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五)项“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第(三)项“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第九条“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的规定,现提出出入境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规范,供协会及各地中介机构参考:
一、境外合作机构,必须是从事出入境业务的合法机构,在该境外机构注册登记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明)中,应当体现该机构可以从事出入境服务(如定居、探亲访友、商务考察、移民)的相关内容;
二、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时应当充分注意防范风险,由于大部分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基金公司(如加拿大等)没有外国政府许可的从事出入境服务的经营资格,只能提供投资或者融资服务,移民名额需要外国政府直接审批,因此,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时应充分了解其背景和政府授权,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于境外出入境服务不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的一些国家(如:阿联酋、法国等),在其境外机构经营范围内不特别显示其可以开展出入境服务,中国中介机构在与该类境外机构签订出入境服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向主管机关说明,并出示该境外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给予证明;
四、境外合作机构应为具备签约资格的机构,中国中介机构与境外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应当是与境外律师、公证人、移民顾问等个人的合作协议,应当是中国出入境合法机构与境外合作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境外公证人所属公证人事务所、或者移民顾问所属移民服务公司等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
五、任何境外合法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注册证明等)须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擅自开展的未经批准的合作,或与未经过认证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引起的中介机构、投诉或者诉讼纠纷,将有可能造成中介机构的经营损失。
六、各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征求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合法、安全、稳妥地开展与境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保障出入境中介活动依法、健康、和谐有序的进行!
全国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联盟
二○○九年七月
来源:全国出入境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