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小企业主解雇员工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20
劳工部长吉拉德昨天宣布,小企业老板只需向员工出具一次警告,就可以解雇这名遭到警告的员工。根据圣诞节前将要引入国会讨论的新法,入职小企业不到12个月的员工被解雇时,不会得到任何保护。
但吉拉德说,一旦新法于2009年7月开始实施,小企业如果要解雇服务超过12个月的员工,必须遵守新的规定。新规定要求,雇主首先要给员工一个警告,表明这名员工面临失去工作的危险,并且解释原因。但雇主必须给员工一个“合适的机会”让这名员工改进工作表现。但企业主如果最终决定解雇员工,并不需要出具叁次警告才可以实施。
吉拉德说,雇主出具书面警告更好,但并不是必须的。如果雇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最高为员工六个月的薪水,只有情节极其严重的案件,员工才能得到最高赔偿。
根据这项法律,雇主可以解雇那些“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企业运行”的员工,这些行为包括偷窃,欺骗,暴力举动,违反职业健康及安全规定等。
这里的小企业是指那些雇员不超过15人的企业。根据新法,小企业雇用的全职,兼职,或临时工如果入职不超过12个月,雇主可以随时解雇这些员工,而不需提供任何理由。雇员不得以“不公平解雇”为由提出申诉。
根据之前的工作选择法,小企业是指那些员工不超过100人的企业。这些企业老板可以不给出理由就解雇员工,即使这些员工在企业服务已超过20年。
吉拉德宣布小企业“公平解雇原则”时表示,12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让新员工証明自己可以胜任这项工作。入职超过12个月后,他们有权利对抗那些不公平解雇。
但如果企业由于经营不佳,或职位设置已经不再需要,被解雇的员工则无法提出“不公平解雇”申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