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俣病公害难以了结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17
“公害”这个词,原产地是日本。上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了著名的四大公害诉讼案,涉及“新潟水俣病事件”、“四日市事件”、“骨痛病事件”、“熊本水俣病事件”。水俣病是1956年在日本被确认的疾病,1968年日本政府认定其为公害病。
转眼间半个世纪过去了。日本国会近日通过了“水俣病救济法案”,“水俣病事件”的彻底解决是否可以看到尽头?
“熊本水俣病事件”爆发于上世纪50年代。原因是建在熊本县水俣市的氮化工厂排放含有机水银的污水,污水进入熊本和鹿儿岛两县近海,污染海中鱼类,当地居民食用海产品后出现中毒症状。熊本县受害居民1969年6月提起诉讼,熊本地方法院1973年3月认定企业负有责任,判定给予损害赔偿。1977年日本政府确定给予受害者的救济标准,即必须有感觉障碍和运动功能失调等两种以上症状,加害企业给每个受害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600万至1800万日元,国家支付每月2万至4万日元医疗补助、年金和护理补助,这次得到赔偿和补助的受害者约3000人。
事件到此并未了结。其他有症状但没有得到承认的水俣病患者对政府确定的救济标准不满,纷争持续不断。1995年村山内阁作出“政治决断”,对于出现一定水俣病症状的受害者,加害企业给每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60万日元,国家支付每月约2万日元医疗补助,这次得到赔偿和医疗补助的受害者约1万人。
然而,部分受害者仍然对政府的救济标准不满,提起诉讼。2004年最高法院判定没有达到政府救济标准的原告也是水俣病受害者。日本国会近日通过的“水俣病救济法案”,增加了“视野狭窄”等5项新认定水俣病症状,可使更多受害者得到救济,加害企业给每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0万至300万日元,国家支付每月医疗补助1万至3万日元,这次得到赔偿和补助的受害者估计达到2万多人。
对于此次国会通过的“水俣病救济法案”,部分市民团体依然表示反对。原因之一是新法案同意加害企业“氮股份公司”分为两个公司:有加害责任的母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分出去的子公司摆脱公害阴影,利用生产液晶的收益补充母公司支付的赔偿。反对者担心时过境迁,母公司将来“消失”,将没有企业承担加害责任。反对原因之二是,仍有一些水俣病受害者未能成为救济对象。旷日持久的“水俣病事件”,仍然看不到完全解决的尽头。
“公害”二字名副其实,极大危害公共利益。水俣病这个公害殃及受害者身心健康,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也让加害企业负债累累。
“公害”为期有多长?对受害者来说,身心痛苦度日如年;对经济社会来说,偿还公害欠下的“债务”,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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