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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制及其机构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17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民主共和国,它建立在法治和社会公平的原则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这一名称已明确显示了德国宪法确立的共和制。联邦德国由16个联邦州组成,联邦州不同于普通的省,它是拥有主权的独立州。每个州都有一部州宪法,但它们必须符合联邦德国宪法里规定的共和制、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原则。
基本法
  基本法在宪法中占首要位置,它的第一条规定是: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尊严。这一条中还增补了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基本法确定的基本个人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其他方面的自由还包括:艺术创作和学习研究的自由、结社自由、结盟权、邮件及通讯保密权、行动自由、择业自由、不受强制劳动的保护、私人住宅不受侵犯和出于良心原因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公民权的大部分规定都与公民参与政治决策以及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有关。它主要包括:集会自由、建立协会社团的权利、在联邦境内自由迁徒(包括入境)、在本国境内自由行动权、职业与从业自由、不受引渡权及基本的选举权。

  公民的自由权也包括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因为性别、出身、种族、语言、国籍或出生地、信仰、宗教和政治观点受到排斥或优待。残疾人不得受到歧视。

总统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总统由联邦大会选出,联邦大会是为选举总统成立的专门机构,它由议会议员和相同数量的从州议会中选出的州议员组成。总统任期5年,以联邦大会多数票当选。

联邦议会
  联邦议会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民代表机构,每四年由公民选举一次。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
  联邦参议院代表16个联邦州,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管理。同美国或瑞士的参议院制度不同,德国联邦参议院不是从公民代表中选出,而是由州政府成员或其代表组成。根据人数的多少,每个联邦州分别拥有3、4、5或6张选票,投票时,各州的一组选票必须态度一致。

政府
  联邦政府,即内阁,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总理是政府内阁首脑,有权独立选择部长,而且可以向总统建议任免部长。总理强大的地位首先在于他在决定政府方针政策方面的决策权限。联邦部长在政府政策范围内独立管理负责各部。联合政府执政时,总理必须要顾及到和联盟党达成的共识。

选举制度
  德国各议会的选举都是普及、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联邦议会的选举建立在"个人化"的比例选举制度的基础上,每个选民都有两张选票,第一票投给各选区的竞选者,得票最多者取胜,第二票投给参选党派,由各党派自己确定入选名单。

  德国公民普遍积极参加选举。1998年,82.2%的选民参加了联邦议院的选举。地区选举和议会选举的参与率有差别,参加投票的平均比例大约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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