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三读通过劳资争议法修正案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13
台当局“立法院”5日三读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教师、防务部门及其所属机关、学校的劳工不得罢工,法院为审理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
修正条文明确定义“罢工”指劳工所为暂时拒绝提供劳务之行为;劳资争议分为权利事项及调整事项,权利事项依调解、仲裁或裁决程序处理,调整事项依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该法于1928年颁布,这是80来首度大翻修,“团体协约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都已完成修法,但“劳动三法”相互关联,必须等工会法通过后一起上路。“劳委会主委”王如玄表示,如果“工会法”在本会期通过,新制大约明年一月实施。
“劳委会副主委”潘世伟说,这次新增专业调解人与仲裁人机制;并增订不当劳动行为机制,避免雇主对劳工于行使结社权、协商权及争议权时,采取不法且不当的行为阻碍。
修正条文规定,劳资争议,非经调解不成立,不得为争议行为;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不得罢工。现行法必须召开会员大会议决后始得罢工,修正后改为工会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且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即可宣告罢工及设置纠察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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