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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配偶移民种类及分析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22

  澳洲配偶移民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者是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的配偶办理移民的一种方式。这种类型的移民,赋予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者公民可以申请其居住在国外的伴侣到澳大利亚一起生活的权利。相比较其他种类的移民,这类型移民不需要提供技术移民要求的工作经验,不需要提供投资移民的大量资金和从商经验,对申请者本身条件的要求不高,因此,成为一条简单,直接而又高效律的移民快捷方式。 配偶移民的申请者必须同担保人有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一般来说,这类签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Subclass 300,是在澳洲境外提出申请的,同居配偶类临居签证;Subclass 309,是在澳洲境外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临居签证;Subclass100,是在澳洲境外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永居签证;Subclass 820,是在澳洲境内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永居过渡签证;Subclass 801,是在澳洲境内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永居签证; 从以上类别可以看出,配偶移民的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临居+永居。第一阶段,临居。一般来说,在通过移民局的评估调查后,符合规定的配偶移民申请者会先拿到一个两年的临时居留签证。第二阶段,永居。在满两年后,申请者会接到移民局的通知,通过必要的审查程序,拿到永居签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两年的临居等待期可以免去。这主要包括:配偶关系到申请之日已维持五年以上;或者配偶关系到申请之日已维持两年以上,并在此期间内育有小孩;或者申请者的配偶已经拥有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签发或者具有保护性的永久签证,并且在获得此签证之前已经开始配偶关系,并在申请签证时已经向移民局说明了这种配偶关系。 在这些签证类别中,移民法一再地强调两人必须维持真实而长久的亲密关系。因此,如果该段关系破裂,担保人在临时签证的2年期限内撤回担保,则申请人将无法获得永久居留签证。如果配偶关系在申请者已获得临居签证的情况下中止,申请者需要立即告知移民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申请者符合以下条件,就仍有可能获得永居签证而不用满足两年等待时间:在入境后此配偶关系才中止,并且申请者或其家人是其担保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入境后此配偶关系才中止,并且申请者和其澳洲配偶育有18岁以下的小孩;在入境后配偶死亡。 在移民法中,家庭暴力定义为“对受害人或其财产使用暴力,造成受害人或其家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担忧和害怕。暴力包含威胁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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