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移民须有实质的定居计划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8
及难民局裁决报告透露,有两宗海外加国公民申请亲属担保移民个案值得参考,尤其是回流人士。只有确实证明自己将在加国安居,才有可能申请成功。
据星岛日报讯,两个个案都是来自香港的加国公民。个案一:罗姓男子欲申请妻子移民加国,但罗先生自1975年离开加国,一直未有回来居留,虽然他矢言回流,但移民部以其没有实质证明,例如找地方居住或开门做生意,故不接纳其解释。罗先生又说会回来照顾其80多岁母亲,但裁判官认为后者已有罗的兄弟照顾,过去罗没有留下来,现在也不见得有此必要,故此最后还是不批准罗先生的申请。
个案二:申请人刘先生想担保妻子来加,但裁判官初时认为他不合资格当担保人,因为他1967年从香港移民加国,到1979年入籍,一直住到1990年回流香港做生意,之后便没有回来。但现在他有意在卑诗省成立药业及健康食品公司,从中国输入原料在加国加工,并计画定居亚省。这符合移民部要求他证明自已和妻子移民后会永久居住的要求;故此,他虽然人不在加国,但最后仍然成为合资格的担保人。
移民律师钱路指出,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加国公民在海外担保配偶到加国,但结果迥异。法律要求加国公民作为担保人,要先证明担保亲属来加后,作为主要申请人亦须在加国内。成事前人不在加国亦可以,但要有具体动机和确实的行动证明亲人在加,当事人亦会同住。如果是永久居民申请担保移民,则更加要人在加国。第一个个案的申请人,嘴上说会回来,但没有证明会通过何种方式来定居,故遭否决;至於成功的第二个个案,则有具体且确实的行动。
钱路表示,这些担保移民的案例,对一些回流原居地后成家立室的人尤具参考价值。
近年中、港、台的移民子女不少在加国毕业后回流,更在外地结婚,之后亦打算让配偶取得加国公民身分,这时担保移民便要具体证明会回来定居。
他提醒大家,在申请担保移民时,主要申请人一定要有具体的定居计划,即使回加后第二天便离开。他说,法律对此并未加以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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