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8
有人曾在一篇文章中論述過投資澳大利亞的十大理由,其中一條理由就是澳大利亞有公開、高效的法制環境。特別是作為澳大利亞知識產權政策三大支柱之一的專利體系,以其高效暢通的特色,在促進技術創新、投資及國際競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專利立法以人為本
澳大利亞自1903年建立專利制度以來,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澳大利亞現行的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管理的聯邦法規包括《1990年專利法》、《1991年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在此基礎上修訂的《2000年專利法修正案》。專利法修訂的宗旨是為發明者提供高效、暢通和便捷的專利服務。
《2000年專利法修正案》規定了三種專利類型,即創新專利、標準專利和國際專利。標準專利給予較長期限(20年)的保護;創新專利是一種針對中小企業用較低成本就可便捷申請到的專利保護,保護最長期限為8年;國際專利是在一個或多個國家進行的一種專利保護。
《2000年專利法修正案》同時提出了三種專利申請類型:臨時性申請、完整性申請和國際申請即專利合作協定申請。這三種申請類型最大特點是處處為發明者著想,保護發明創新的積極性,特別是設定優先日期和專利管理中的“寬限期”等措施。
所謂臨時性申請,實質上是臨時的,它可在早期為發明人設定12個月的提前量作為優先日期,為發明人及時得到專利保護提供了有效保障。如果在優先日期之前發明人的發明已被公眾所知,則發明人就不能再申請專利。提出書面臨時性申請,建立優先日期,但它并不向申請人提供專利保護。要得到專利保護,申請人還必須在優先日期建立后12個月內,書面提供完整性申請或國際申請。因此,提出書面臨時性申請使發明人在正式提出申請之前,還能對發明的可行性進行再評估,以便決定是否繼續申請;同時提出臨時性申請后,即使發明人的發明被公眾所知,也不影響其后續的專利申請。專利法同時要求公布申請人的姓名和發明的標題,但不能公布臨時申請的內容,以便使申請人的發明即使在申請后仍處于機密狀態,這使得申請人即使在未準備就緒或在規定時間內還未決定書面提交有關的完整申請或國際申請時,還能贏得專利保護的機會。
完整性申請是指要得到專利批準,必須提出完整性申請,它的規定以及特殊條款有助于保護發明者的利益。它可以在有了臨時性申請后提出,也可以在沒有臨時性申請的情況下直接提出。如果在提交完整性申請之前沒有提交臨時性申請,后來申請人又對自己的完整性申請不太滿意,那么只要在知識產權局還沒有公布或審查這個完整性申請,自該申請被受理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人也可以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將完整性申請視為臨時性申請。
在申請人已經有了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情況下,還有兩種特殊的完整性申請。一是附加專利,用于保護申請人就已有發明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改進和修改;二是分割申請,一個專利只能針對一個發明,如果申請人原先的專利申請描述的不只是一個發明,對于每個額外的發明,申請人可以使用分割申請,而不會失去優先日期。
國際申請是對于同時在許多國家申請專利的一種有用方式,用以保護重要的國際市場,該申請也被看作專利合作協定申請。
專利管理中的“寬限期”,則對專利申請人因疏忽或沒有選擇好時機而公開的發明仍然進行申請專利保護。自2001年4月1日起,澳大利亞在專利管理中引入了“寬限期”,即讓一項發明在一定條件下公開后12個月內不影響該發明的專利申請,即寬限期為12個月。在引入寬限期前,專利申請人必須要對發明保密,否則將無法申請專利。當然,他人有權在寬限期內同時又在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之前使用這項發明。
專利體系運作以創新為目標
專利法規是澳大利亞知識產權政策的基本內容,高效暢通的專利體系則是政策實施的重要手段。澳大利亞政府在構建與推動專利體系運作方面,可以說是一切以促進技術創新、商業投資以及增加國際競爭力為宗旨。
政府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創新戰略、這也是澳大利亞2001年1月宣布的創新行動計劃中的內容之一。2000年2月,澳大利亞召開各方人士參與的“國家創新峰會”,形成了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創新戰略基本框架。峰會提出,澳大利亞工業、公共研究機構和政府需要更好地管理知識產權,在國內、國際市場上要盡最大可能地開發商業■力;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有利于創新的發展;加強澳大利亞在全球研究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于2001年成立了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將包括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計劃管理。澳大利亞在實施研發稅收減免計劃、研發啟動計劃、創新投資基金計劃、合作研究中心計劃等一系列科技計劃過程中,都明確了包括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目標,使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計劃的立項、實施、驗收等整個過程。在這些科技計劃中,有的計劃還允許將部分資助經費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如旨在推動澳大利亞生物技術商業化進程的生物技術創新基金計劃,為了加強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允許將不超過資助總額的5%,同時不超過3萬澳元的款項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實施創新專利,為“低層次”發明提供保護。澳大利亞認為,許多中小企業的投資用在對舊產品的改進和新產品的研發及試驗中,雖然這些研發和試驗與現有的技術沒有多大區別,但在商業化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然而,它們卻往往不能滿足現有專利體系的發明要求,目前還沒有機制來防止對這些創新發明的無償使用,因此,澳大利亞2001年5月24日開始實施創新專利體系,同時取代原有的小專利。
專利保護以服務為基礎
除了頒布法律、制定優惠政策等措施外,澳大利亞還在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環境、鼓勵社會參與專利檢索、提供高效暢通專利服務方面下大功夫。
2000年的澳大利亞“國家創新峰會”要求,把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戰略資源加以保護,加強知識產權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及宣傳普及活動。2001年1月,霍華德總理宣布的創新行動計劃提出,采取優惠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從源頭上促進發明和專利申請,促進以知識為基礎的新經濟。面對近年來企業對研究與開發(R&D)投入持續下降的趨勢,創新行動計劃不斷加大政府在未來5年研發的投資,增加用于R&D的稅收減免額度,減免政策(除了以前12%R&D稅收減免外)對于企業在R&D方面的費用超過前三年平均值的部分,將直接給予175%的獎勵稅收減免,即可以按175%的比例從企業納稅申報中扣除。應該說,創新峰會的召開和創新行動計劃的實施,為澳大利亞更好地實施包括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澳大利亞還鼓勵社會檢索專利信息。澳大利亞認為,世界上70%以上的技術信息只在專利說明書中公布,這是不可忽視的資源。因此,有關宣傳提出:檢索世界範圍內的專利信息,可以避免浪費時間和錢財去重復別人已經做過的工作;尋找在澳大利亞不受專利保護或保護期已過的可能許可或已公開的技術;跟蹤競爭對手的研發活動和技術研發單位的動向;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在決定生產或進口一個產品之前,檢索澳大利亞的專利信息,以避免昂貴的法律爭端。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作為專利的主管部門,不僅受理專利申請,而且提供一系列的服務,特別是實行在線管理,已形成了全國專利管理的網絡體系。專利辦公室向社會承諾,開辟多種專利申請渠道,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所有服務已實現在線,其數據庫定期修改,新的服務內容也及時上網。同時,定期在各州(區)組織有關專利培訓,出版專利期刊、程序手冊和光盤等。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管理理念是:“為澳大利亞人民創造一個高效、暢通的全球化知識產權體系,促進創新、投資和國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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