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律师协会 的邮件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8
为注册移民律师建设一个更好的邮件咨询系统。 这个系统的开发已经开始了很长的时间,我知道很多移民律师对此都不是非常的满意,认为这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个新系统被承诺会是一个进步。
ASPC将在2008年2月29日开始试用该最新的专门针对注册律师的邮件咨询系统。 这意味着注册律师们将不再需要通过填写在线客户咨询表格来咨询。所有的咨询都可以使用邮件发送到该邮箱XXXX@immi。gov。au来进行。
我相信该系统会使咨询更加直接, 免于使用咨询表格。 但是我建议各律师的咨询信保持简洁明了(100字以内), 并且直接进入主题。 以和ASPC同意使用该系统而发布的草案内容相符合。
该系统只为澳大利亚注册移民律师所开发和使用
所有移民律师必须保证不可以擅自公布该邮箱于公众。
一个邮件确认信将会随每个咨询被发给咨询人。 每个咨询的回复标准是确认信发出3个工作日内。 如果咨询是一个超出一般复杂难度的咨询,那么另外3个工作日将会被使用, 也就是说一共6个工作日。 如果该情况发生, ASPC将会发出一个单独的确认信以通知确认该情况。
该邮箱的咨询只针对已递交签证申请的客户的情况咨询。
每个申请需要如以下示范提供足够的信息, 主题栏必须填写。
>MARN号码(注册移民律师号码);
>客户全名; and
>另外的一个验证信息 (档案号, 客户号/申请号)
例 主题: MARN 12345 Michael Smith CLF2008/123345
每封邮件只包括一个客户的咨询。(说明:一封邮件出现多客户咨询是禁止的)。 如果该情况发生, 只有邮件中第一个咨询将会被回复其他咨询将会被忽略。
移民律师必须确保:
> 相关客户的咨询必须经过相关授权。
> 注册律师的员工代表注册律师本人的提问,会由从注册律师的公司的邮箱地址中发出的邮件以证明和确认。
审理进程咨询(关于收据, 确认相关签证官) 原则上不允许。 除非在每周ASPC审批信息布后仍然没有进展。该类信息可以发送邮件至XXXX@immi.gov.au而获得。
只有以下的文件可以用扫描件随咨询发出:
956表 – 移民律师指定表格
929表 – 地址更改表格
1022表 – 申请条件更改通知表格
1193表 – 移民局联系表格
紧急或申述咨询的文件:如紧急外出的路线,入关日期规定的简化。
其他可以被允许提供的文件是必须提供了被授权允许公布的邮件地址的文件,允许ASPC进行进一步步的沟通。
移民律师不得把咨询任何法律上的,政策上的咨询发送到该邮箱。 这些问题应该发送到堪培拉的技术移民咨询信箱进行咨询。
如果咨询是关于相关文件的发出是否被收到,移民律师必须在相关的文件发出两周后进行提问。
如果咨询没有按照以上草案的要求进行,咨询会被退回并被通知该咨询不符合草案要求。
出于数据统计和服务质量监督的考虑, ASPC会保留所有咨询邮件的收到表格。并且发给相关移民律师咨询人,
ASPC将会监督每个移民律师的咨询行为, 并统计多少情况下该律师发出的咨询没有符合草案要求。 所有该咨询系统的反馈和出现的问题都会被在3个月的试运行期内, 按月主动发给澳大利亚移民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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