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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新法案创立的V签证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6


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妥协法案,“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权法案”(LIFE)中,特别为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设立“V”签证,这个新的“V”签证是针对提出移申请后超过3年或以上的人士所设的。新法所提到“K”签证是现行“K”签证的延申,除了公民的海外未婚夫妻外,公民的海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请“K”签证,而在等待绿卡的期间进入美国。 在此法中,对于华人较关心也较有切身关系的部份,我们以下再仔细地加以说明:  

一、245(i)日落条款将由原来的日期1998年1/14日延长至2001年4/30日。申请者必须证明在“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权法案”(LIFE)生效时己居住在美国,这样的话,这些人就可以以245(i)日落条款直接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如果申请人在1998年1/14日以后2001年4/3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话,这个申请必须证明他在245(i)日落条款生效时人已经在美国,才能提出申请。  

二、为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特别设立的“V”签证:  

由于亲属移民签证在审理期间的严重积压,且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亲属移民2A类)因为有移民倾向,在排期到前无法合法取得何其他签证来美,因此LIFE法案特别为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设立一个“V”签证,以便让这些人可以合法来美国并获得工作许可。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新的“V”签证:   

1、绿卡申请是在这个LIFE法案通过前,绿卡持有者就已经为其配偶或未婚子女提出绿卡的申请。  

2、等待绿卡期间已经超过3年,这个绿卡必须已经向移民局提出至少三年,而等待移民局审理,或绿卡的申请已经通过而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待绿卡的期间超过三年。  比较值得注意是,这个法律并不会因为这些人在美国非法居留而将他们的申请排除在外(12(a)(9)(B)不适用此条款),同时这个新法也允许这些人在美国提出调整身份而成为新的“V”类申请者即使他们已经在美国非法居留(12(a)(6)(A)与(9)(B)不适用)。  新的“V”签证:绿卡的配偶及子女将可以申请“V”签证,这个新的“V”签证是针对提出移民申请后超过3年或以上的人士所设的,拥有“V”签证的人士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并免于被递解出境。  

三、为美国公民的海外配偶设立的新的“K”签证:  

由于亲属移民在审理期间的严重积压,新法允许美国公民为其在海外婚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等待绿卡的期间可以进入美国。如同现在的“K”签证的持有人,这些“K”签证的持有人也可以申请工作许可直到他们取得合法的身份为止。 现行的K签证是为公民的海外未婚夫妻所设立的,而这个新法所提到“K”签证是现行“K”签证的延申,除了公民的海外未婚夫妻外,公民的海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请“K”签证,而在等待绿卡的期间进入美国,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才可以申请“K”签证。  

1、美国公民必须已经为其海外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移民签证后,才可以申请“K”签证。“K”签证允许公民配偶来美并在美国等待签证的批准。  

2、申请“K”签证的人必须在美国以外的地区,由海外的美国领事馆签发,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的人不适用于“K”签证。  

3、“K”签证必须由美国公民在美国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请。 这个“K”签证适用于现在未来的申请人,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与现行K签证相同的,持有“K”签证的公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美后也可以申请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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