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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6


申请人须填具I—526表格,连同各项证明,向投资企业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条件的合法国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钶正式成为合未能永久居民。

由于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申请此类人士移民的有两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多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

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因此,对于大多数有意投资美国的人来说,选择其他途径可能会更适合。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这样,或许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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