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属于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具有分公司。如果没有,也可以在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其条件要有办公场所、合法在政府部门注册、足够经济财力来支付员工的酬报;同时,申请人在申请签证之前的3年中,必须担任经理级或专业性职务,并且至少为同一外国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之后,申请人应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性职务。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您就可以申请L-1签证了。
(一)公司的申请资格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正常营运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营运,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L-1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分部,其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等属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0%。
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
合资企业,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作的企业、项目或贸易活动,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律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即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或者已有分支机构但仍打算新开公司,也可以为其调派人员申请L-1签证。
(二)雇员的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L-1签证资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调派其雇员赴美国之分支机构工作。这些受调派的雇员必须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员,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的时间在该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职务可以是总经理、副总等,必须至少是经理、行政主管或者专业人员。
经理、行政主管及专业人员是指具有下列职权者:
经理 至少需有以下职权之一:
·掌管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一个部门,
·监督指导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行政人员的工作或掌管该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
·对下属人员有人事解雇权或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
·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日常工作的决定权。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层主管,不能列入经理人员。
行政主管 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指导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
·制订公司整体或部分目标与政策;
·具有许多事务的自行决定权;
·只对上一层行政主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负责并接受其一般性指导。
L-1签证的申请程序
1. 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2. 所需申请文件均一式两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 美国公司向移民局的陈情申请获准后,将发出I-797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
4. 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5. 申请人在当地使领馆进行签证面试, 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申请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
6. 如果领事在这儿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7. 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第一次通常不超过2年。
移民局陈情申请(INS/Petitions)
L-1签证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境外母公司或美国分公司,为申请人填妥“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L类补充表格,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当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移民局批准书”(即I-797表,Notice Action)后,才可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申请签证的“批准书”(I-797表,Notice of Action)。
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表格:
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L类补充表格(L Classfication Supplement to Form I-129)
辅助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
工作证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之前3年内至少为母公司连续工作1年,并担任管理级或专门职务
公司调派证明:说明申请人目前的职务及将被调派美国的工作和职务等
学历证明:例如:学位证书、毕业文凭等
工作能力证明:例如:专业护照、荣誉及奖励证书、工作人员简历及工作经历等
如申请人已经在美国,是以另一种非移民签证身份合法入境的,还需要提供有效的I-94入境卡,才能向移民局提出转换L-1身份之申请
美国分公司需提供: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董事会备忘录(Minute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
·股东、董事名册(Certificates of Stock)
·公司简介,公司广告,产品目录/说明等(Company and Products Information)
·公司发展计划(Business Plan)
·银行证明/资金投入来源(Bank Statement/Fund transferred for initial investment)
·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联邦政府公司税务号码(Federal Tax I.D. Number)
·办公室租约(Office Lease Agreement)
·地域图(Zoning Map),显示其办公室位置是在商业区
·公司经营场地照片(包括:大楼、办公室、招牌)(Office Photos)
·美国分公司组织结构图(Company Organizational Chart)
·公司信函,详细说明申请人在美国将会从事的工作性质、职务等
·近一年或近期的美国分公司报税单
·出示在美国成立分公司之资金投入来源证明(银行证明)
·出示在美国成立分公司的可靠经济来源和充分的经营能力之证明材料
·新公司将在美国经营计划的书面报告
*如公司已经在美国注册成立,另外要提供:
·近一年公司报税单(IRS Tax Return)
·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Finance Statement)
·收支报表(Income Statement)
盈亏报表(Profit/Loss Statement)
资产平衡表(Balance Sheet)
·银行月结单(Bank Statement)
·雇员报税记录表(W-2表)
·美国分公司雇员名单(Payroll Record),及他们目前收入证明,例如:I-941表、W-2表(雇员报税)、工资支票存根、每个月银行月结报表
·美国分公司雇员表,说明每一个雇员姓名、职务、移民身份或其身份证明材料,例如:绿卡A号码、护照复印件
·雇员雇佣资格证明(I-9表)
·公司组织结构设制表,说明母公司及美国分公司职员设制情况,并例出公司所持有L-1签证人的名单
·经营证明,如:业务信函、买卖合约及提货单等(Evidence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境外母公司提供:
·注册文件、营业执照(Business Registration, Business License)
·公司税单、报税记录(Company Tax Return)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股东、董事名册(Certificates of Stock)
·公司简介说明(Company Information)
·公司组织结构图(部门、分支机构)(Company Organizational Chart)
·公司员工设制表(人数、职务、工种)(Employee Record)
·员工名单及工资表(Staff Listing, Payroll Record)
·近年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收支报表、盈亏报表、资平衡表等(Finance Statement)
·公司资产证明及银行证明(Business and Property Ownership, Bank Statement)
·公司经营证明,例如:公司广告、产品目录、业务信函、买卖合约及提货单等(Evidence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公司经营场地照片(包括:大楼、工厂、办公室、产品陈列室、招牌)(Company Photos)
4、申请签证(Applying for a Visa)所需材料:
表格:
申请表格:OF-156非移民签证申请表格
相应文件:
移民局批准通知书(I-797表,Notice of Action)原件
申请人:
· 护照:6个月以上有效期
·照片:1.5×1.5英寸正面免冠照片
·工作能力证明,例如:经公证过的工作经历证明、学位、证书、文凭等
·结婚证书(如已婚及携带配偶同行)
·子女出生证明(如有子女随行)
辅助文件:
·公司信函,详细说明申请人在美国将会从事的工作性质、职务等
·美国分公司雇员名单,及他们目前收入证明,例如:I-941表、W-2表(雇员报税)、工资支票存根、每个月银行月结报表
·美国分公司雇员表,说明每一个雇员姓名、职务、移民身份或其身份证明材料,例如:绿卡号码、护照复印件、I-9表(雇员雇佣资格证明)
·公司组织结构设制表,说明母公司及美国分公司职员设制情况,并例出公司所持有L-1签证人的名单
近一年或近期的美国分公司报税单
* 如果美国公司已成立1年以上,还应提交美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收支表、资产平衡表等。
* 如果申请人曾在该美国公司工作,则应提交其W—2表和个人工资税单及工资报告单出示在美国成立分公司之资金投入来源证明(银行证明)
·出示在美国成立分公司的可靠经济来源和充分的经营能力之证明材料
·新公司将在美国经营计划的书面报告
·境外母公司及美国分公司所做国际业务之证明材料,如:合约、提货单等
·母公司及美国分公司目前仍在经营的证明,例如:办公室、产品陈列室、工厂等的照片、母公司报税单及当地的电话黄页复印件,美国分公司租约原件、注册文件及营业执照等
注意: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即使其工作许可证申请(I-129表)或移民局I-797表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证其获得签证。
5、眷属签证(Dependent Visa)
随同配偶或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申请L-2签证,配偶不能在美国工作。但子女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学习。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如果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6、何时申请(When to Apply)
L-1签证申请人不能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申请人通常要等到美国领事馆在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和I-129表)后,才受理其签证申请。
7、在哪里申请签证(Where to Apply for a Visa)
应向申请人所居住管辖领区的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
8、签发时间(Issuance Times)
通常获得批准者,可在当天或第二天下午来领取签证及护照。
9、签证有效期(Visa Expiration Date)
通常一次性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你可此3个月期间之内入境美国一次。
10、入境获得期限(Initial Stay)
持有L-1签证者,第一次入境时,一般情况下入境移民官会给你1-2年停留期限。
11、延期申请(Applying for an Extension)
L-1a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停留2年,在美最长停留为7年期限。L-1b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停留2年,在美最长停留为5年期限。L-1之延期应在美国停留到期之前至少45天,由雇主为其填妥“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及L类补充表格,附上原签证移民局批准书(I-797表)、I-94入境卡原件、说明延期理由的雇主信函和相关的辅助文件等,一起向就近的美国地方移民支局提出申请。眷属L-2签证之停留延期应填写I-539延期申请表。如果I-129或I-539延期批准后,其I-797表和I-94卡上会有新签发的停留期限,申请人可持批准后的I-797表再向国务院签证办公室提出其签证加签的申请,或向海外美国领事馆提出其签证延期的申请。
12、L-1身份在美调整为绿卡(Adjusting L-1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in the U
.S.)
申请人以L-1非移民身份在美国临时性工作,如要调整为职业移民身份,申请人必须在该美国分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才能由雇主/跨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职业移民”(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申请。在职业移民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申请调整身份(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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