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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中国公司所得税比较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6

加拿大属于高收入、高福利、高税负的国家。 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35143 加元 ( 约合 22691 美元 )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类似于美国。

     加拿大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商品劳务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资本税、销售税、关税、特别倾销税、矿产税、土地和财产税等。联邦一级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劳务税;省级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下面就两国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几个方面的规定和政策进行介绍和比较:
     一、纳税人
     (一)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
     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和加拿大非居民纳税人。
    1 、加拿大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加拿大和非居民公司所得税。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典》的有关规定,几乎所有在加拿大境内组建的公司都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对于不是在加拿大境内组建的公司,如果是在加拿大境内执行中心管理和控制,那么也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境内组建的公司,如果被准予在外国管辖区内持续逗留,或者被跨国合并,那么该公司不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反之,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持续经营逗留,或者被加拿大的居民公司所合并,那么该公司即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
    2 、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的所得,以及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获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加拿大应税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使用的资本财产以及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份。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公司的股份以及非居民信托的利息也被认为是加拿大应税财产。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从税收规定上分为了居民纳税人即内资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非居民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税对象、税率
     (一)加拿大公司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率
     加拿大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加拿大公司所得税。
       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的所得,以及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获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如前所述,加拿大应税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使用的资本财产和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份。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和非居民信托的利息也被认为是加拿大应税财产。

        1998 年至 2007 年,居民公司通常要就他们的全球所得缴纳基本税率为 38 %的联邦税。对非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取得的所得也要征收相同税率的联邦税。对在加拿大各省或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联邦公司税的税率可以降低 10 %,即联邦基本税率实际为 28% ,其原因是这些所得还要缴纳省或属地的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外国管辖区的所得,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不能降低,只能按照 38% 的基本税率纳税,但是通常无需缴纳省或属地的公司所得税。除非居民投资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都要缴纳税率为 1.1 % ((38%-10%)?%=1.1%) 的附加税(属税上税,附加税税率为 4%, 2008 年1 月1 日 起取消附加税)。因此,对在加拿大各省或者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最高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32.1 %。加拿大制造和加工业所取得的利润,其适用的税率可以再降低 7 %,因此,他们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 22.1 %。;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可以再降低 7%(2008 年为 7.5%,2009 年为 8%,2010 年为 9%) ,因此,除制造和加工利润以外的其他所得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也是 22.1% 。就加拿大控股的小型私人公司( CCPC )而言,在 2007 年的积极生产其勤劳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中不超过 30 万加元 (2006 年以后为 40 万加元 ) 的部分,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3.1 %( 2008 年降至 11.5%,2009 年降至 11% ),;其勤劳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超过 30 万加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 22.1 %。另外,这些公司在各省还要按各省规定的税率纳税。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的投资所得(大部分股息除外)要按其他所得适用的 29.1 %的税率纳税,另外可得到 6.67% 的联邦税退税。

     从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联邦基本税率从 28% 调减至 27% ,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进一步降至 21% 。因此,加上 1.1% 的附加税,联邦合计税率 2001 年为 28.1% , 2004 年则降至 22.1% 。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率
     在我国,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对微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给予税率上的照顾,具体规定如下:如果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三万元,税率为百分之十八,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多于三万元而少于十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七。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1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存货计价
     大多数情况下,一项库存中包含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按照公平市价进行计价,或者是每一项存货按成本与公平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价。为纳税之目的进行存货计价,可以采用除后进先出法之外的大多数已经确立的合理方法。加拿大不要求会计账簿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税收上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一致,但是,一旦选择了某种存货计价方法作为税收上的存货计价方法,就应持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对存货必须在年初进行计价,数量应与上一年结束时的数量相等。

     在我国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现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进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公司间支付的股息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一个加拿大公司从另一个加拿大公司获得的股息通常可以全部扣除。但是,某些优先股的股息不能扣除,而要按照公司税税率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发生费用的法人实体把累积的扣除或者亏损获的好处转让给优先股投资者。

       大多数优先股要缴纳 10% 的税,除非股息支付者选择就所支付的股息缴纳 40% (不是 25% )的税,该税可以从股息支付者的所得税中扣除。在纳税年度支付的、应纳税优先股股息不超过 500000 加元的部分不缴纳该税。该税也不适用于支付给拥有支付者 “ 重要权益 ” ( 25% 的投票权和价值)的股东的股息。

     私营公司、由一个或者几个个人控股的公营公司从加拿大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 33.3% 税,该税可得到退还。如果股息接受者与股息支付者有关联,即接受者拥有支付者 10% 以上的权益,那么不征收该税,除非接受者有资格得到有关股息的退税。如果接受者将得到的每 3 个加元中的 1 个加元支付给了它的股东,那么接受者就股息所缴纳的税可以得到退还。

     在我国股息属于投资收益,投资方分得的股息必须是被投资方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以后的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只有投资方适应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 投资所得应按照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外国所得
     加拿大居民公司必须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联邦所得税。另外,居民公司还必须就从外国子公司和其他外国关联企业获得的消极所得纳税。除股息之外的外国投资所得作为勤劳所得纳税,在外国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得到外国税收抵免。私营公司从非关联外国公司得到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 33.33% 的税,该税可以退还,退还的限额为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的股息。

     在中国,根据 “ 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规定 ” 和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扣除的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折旧和折耗
     税收上的折旧(资本成本扣除)一般是在把财产分为几类的基础上来计算的。年折旧通常是根据所规定的每一类财产适用的折旧率,使用余额递减法来确定。例如,大多数机械和设备的年折旧率为 20% ,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以及系统软件为 30% ,应用软件为 100% ,大多数建筑物为 4% 。多数类别的财产在购置当年只能申请多扣除所允许的扣除额的二分之一。通常,财产只有从其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起,才能申请进行资本成本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超过最大扣除额的任何数额的资本成本扣除。如果出售资产的收入超过了未进行折旧的成本,那么,以前已经进行的资本成本扣除可以被收回。

     加拿大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帐簿中的折旧一致。但是,由于会计上的所得和应纳税所得时间上有差距,所以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要求建立延迟纳税。

       在我国无论内、外资的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除经税务机关按照政策法规批准,一般的企业在税收上的折旧计提方法应为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是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如果企业在实际会计中的方法与税收规定不同,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所得税。

     (五)亏损结转
     加拿大税收规定,净营业亏损通常可以向前结转 3 年,向后前结转 7 年。净资本亏损可以向过去 3 年和向将来年度无限期结转,用资本利得来补偿,但是,一旦管理控制权发生变更就无效。如果一家公司是通过合并形成的,那么合并前公司的净营业和净资本亏损结转也适用于新公司。相同的原则适用于被母公司控股达 90 %或 90 %以上,并已停业并入母公司的子公司的亏损结转。

     在我国对于内资企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利息
     在加拿大,为实现经营所得或者财产所得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或者购置财产应支付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只要这些利息是按照法律上承认的合约支付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

     在我国为实现经营所得或者财产所得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当期扣除,但属于资本的利息是不得扣除,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人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利息是不能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营业性活动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内部分,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与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 50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七)科学研究费用
     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费用和资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 1987 年以后购置的建筑物发生的费用除外。在加拿大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费用可以扣除。任何未申请扣除的、在加拿大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无限期的向前将来年度结转。如果用于研究的财产被处置,那么已经申请扣除的资本费用可以被收回。发生在加拿大境内的研究费用可以享受 20% 的联邦投资税收抵免。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可以享受 35% 的联邦投资税收抵免。某些省也给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在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费用,允许税前直接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对于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 10 %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发生额的 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无论是加拿大还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发展,尽可能的加大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力度。比较中发现,加拿大的企业分类更加细化和完备,税法的完善和调整更加灵活,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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