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6
移民律师王仁铎说,理论上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法,申请人可在提出移民申请时,将配偶、二奶、三奶等妻妾,以及有多少亲生子女等资料全部填上,以利申请人未来为所提到的“小老婆”或直系子女申请移民。 不过,王仁铎称,一般人都不会那么做,理由是没有申请人想让妻子知道,申请人还有其他的同居女友以及非婚生子女。 不过,若在最初申请时不披露所有子女资料,将来若要办理他们以直系亲属家庭团聚来加国,将遇到重重困难,尤其是像非婚生子女从小没跟父亲,而是与母亲在其他地方生活,这对生活在西方社会、较常看到单亲家庭孩子的移民官来说,不会认为这些原本与母亲同住的孩子,有任何人道上特别值得同情的理由,而非来加拿大找父亲不可。 王仁铎说,移民法在2002年修改以来,对于一开始未填在个人资料中,后来才“追加”的这些“额外”子女,要申请到加拿大与父亲团聚,是愈来愈困难。 他又说,看到一些前来求助的个案,都是听从移民顾问说,暂时没有计划要申请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不写在资料当中,但通常非婚生子女长至某些年龄后,其母亲会希望子女送到加拿大投靠父亲,主要是为了接受加拿大较好的教育,这时原本不在申请表上的子女,后来要成功申请,变得非常困难。 王仁铎说,加拿大虽然只接受一夫一妻,不过,2002年移民法对家庭团聚类的定义,多了一类同居伴侣(common-law partner),也就是同居伴侣也符合配偶团聚的规定。他称,除了可写上妻子外,依法来说,同居伴侣有几个,也可以写上,只是没有人会那么做,免得婚外情曝光以致家里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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