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01
加拿大是一个年青而富于传统的法制国家。加拿大大多数省份所采用习惯法,是首先在中世纪的英国发展起来,这些传统构成了加拿大法律传统的基础,法院是确保法律根据现实的情况被解释和执行的机构。
加拿大宪法确定了加拿大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同样重要的是,宪法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联邦制,还规定了所有政府都必须尊重的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加拿大的法律可分为两个范畴:
A.公共法律(Public Law) 这一范畴内的法律主要针对影响整个社会的事情,如刑事法、宪法或政法。
B.民法(Civil Law) 这一范畴内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私人之间的争端。
在加拿大,联邦、省和市政府成立法庭,由法庭去阐释及执行已通过的法律,但法庭与政府是分开的,审理不同范畴的案件有不同的法庭负责(如家庭法庭)。加拿大的法庭体系有三级:裁判法庭、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终审法庭。如需翻译,可向法庭提出。
警 察
警队人员的组成包括:
联邦警察: 名为皇家加拿大骑警(RCMP)。RCMP的职责是执行全国各省的刑事及省法律(除安大略省及魁北克省以外),并为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及一百九十一个城市提供警察服务。
省警察: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各自有警察部队。皇家纽芬兰警察则与RCMP分担纽芬兰省的警察任务。其余各省则与皇家骑警签定合同,由骑警提供服务。
市警察:大多数市区中心都有本身的警察,或者是聘用省警察服务。 遇紧急事故,可拨911报警。非紧急情况下使用骑警/省警/市警的电话号码(刊于电话簿蓝页)。
规章
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以内,国会、省或地区的议会可通过成文的法令来制定或修改法律。成文法自动取代先前在处理同一问题时所沿用的相互冲突的、不成文的习惯法。
国会或省议会的任何议员均能提议新的法律,但绝大多数新法律都是由执政的政府首先提出的。所提议的法律必须提交全体议员加以考虑,由他们进行研究和辩论,在获得国会或省议会的多数批准之后,所提议的法律才能成为成文法。
习惯法与民法
成文法并不是加拿大法律的全部,还有许多以习惯法传统为基础的不成文法,这些不成文法在解决民法范围内个人之间的各种私事诸如财产所有权、家庭义务与商业交易等事项中,尤其真实准确。
在加拿大十个省当中,有九个省的民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习惯法是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当一位法官的判决被执行之后,该判决就成为一个先例,其他的法官将来审判类似案件时,就会依此判决作为标准。加拿大有许多法律,都有是由这些先例和多年来发展而来的各种习惯性做法构成的。
但魁北克省的民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它全面而详尽地列出了判决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准则。和习惯法不同,当法官根据民法来考虑一件案子时,他首先要依据这部成文法作为指导,然后再参考以前的判决先例。
虽然习惯法所采用的程序和民法中所采用的不同,但结果却往往相一致。通常采用这两种法律对类似案件所作出的大多数的判决结果是相同的。
法院
加拿大法律是由法院来解释和执行的,法院是由各自独立的法官来主持的。各省负责设立各自的法院,由这些法院实施联邦的或各省的法律。此外,联邦国会还设立一个总的上诉法院和一些其它的法院。
各省将其法院系统分为两级。第一级是省法院,它办理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这一级还有小宗索赔法院,办理少量钱财的私人争端案件、年轻人案件及家庭案件。这一级法院的法官是由省政府任命的。
第二级是省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是由联邦政府任命的。它们办理最为严重的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在这一级法院上面是一个独立的省级上拆法院,受理所有下级法院转来的上拆案件
加拿大国会设立的联邦法院受理各种反对政府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权、版权及海事法之类的案件。还有一种加拿大税务法院,专门负责各种涉及联邦税收的案件。
全国最高一级的法院称为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省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转来的上拆案件,它所作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除了法院以外,各省政府及联邦政府还有一些委员会和法庭,负责管理诸如广播执照、安全标准和劳工关系等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
执法
加拿大皇家骑警是由联邦政府维持的加拿大的国家警力,它负责贯彻实行许多联邦法规,其中最着重执行的是刑法和反毒品法。加拿大皇家骑警是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唯一的警力。此外,有八个省雇用加拿大皇家骑警在其省境内执行省警的职责,诸如高速公路的巡逻、帮助市警力调查严重犯罪案件等等。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有其自己的警力。
法律咨询
涉及法律的行业由各省的律师同业公会进行管理,它负责确定每个省准许律师开业的各项标准。
各省均办有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服务,为经济能力有限的人提供免费或收费甚微的法律咨询。使用这种服务的人须具备的资格则由各省自行规定。但是,不管规定有何不同,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保证每个人不论其经济条件如何,在需要时都能有适当的法律代理。
加拿大公民权
在加拿大这一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宪法对公民权的保障也是最全面的。司法和法庭程序保证了公正的审判。省政府都在其各自的控制范围内保障了个人的权利.最后,国会及省议会的各项条例均在某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权利.立法中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中,最基本的方面是商业、住宿和就业。
加拿大公民还可享以下权利:
有权拥有加拿大护照,持之到外国旅行并可自由返回加国;全面参与政治(即有投票权并有资格在选举时做候选人);受到加拿大"权利及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Rights 或Rights and Freedoms的保障,即享有良知、宗教、思想、信仰、意见、行动、及个人的言论自由,并包括新闻及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 和平集会与结社的自由, 且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如为学生、生意东主、艺术家,有资格得到拨款或资助。
法律诉讼
加拿大的个人或机构时常互相诉讼来解决非法律解决不了的纠纷。打官司既花费又困难。如果被迫要打官司,你应该立即找律师。你的律师必须仅代表你的利益,为你提供均衡而不偏不倚的意见,并且把你告诉他的一切资料保守秘密。第一次见面时便要与律师讨论费用问题。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现已被列入法律之中,由联邦和省分担开支,并被视为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统中的一部分。
受援的资格主要根据收入来决定,如果你能证明你负担不起律师费,可以向多间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援助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咨询、代表出庭、代行行政事务、起草法律文书、谈判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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