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美国L1身份获得绿卡?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01
EB1-C:第一类职业移民优先类别中的第三个此类,适用于跨国公司的经理或主管,也称为跨国企业高管移民。为促进美国的跨国企业发展,1990年美国移民法特别将跨国企业高管纳入第一类职业移民优先类别。EB1-C,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与L1签证相同,也是根基於跨国公司关系,即中国与美国公司存在母子隶属关系。办理周期约8-12个月。申请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要求美国子公司运营了一年以上的。受益人则可以是在美国的L-1A,也可以是本人从未到过美国的国外母公司的经理。
申请EB1-C有两种途径:一是外国的一家总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其公司的总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另一途径是:购买在美已运营三年以上时间之公司为分公司,业务不必相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外国的总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当然,两边的公司经营要比较好,被申请人情况要比较强,才能顺利办成功。
此类申请较之于L-1经理移民和投资移民有如下优点:
1、周期短:无须经劳工部批准劳工证,6个月即获得移民局批准;
2.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3. 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三十万足矣;
4. 批准的全家绿卡是正式绿卡,不象投资移民批准后头两年是条件绿卡;
5. 被申请人工作居留地点可选择:申请期间人在中国:该跨国公司经理可以呆在中国继续如常经营,等待其移民申请的批准。申请批准后,全家到领馆办理移民签证赴美。 该跨国公司经理既可以在美国以外继续经营生意,也可以申请以 L-1 身份来美国分公司工作,或者在美国调整为 L-1 身份以后,同时等待 I-140 移民绿卡申请的批准。I-140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美国驻海外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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